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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新生儿录像获利被罚,医院创收红线在哪?
2022-04-09
来源:大河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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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卫界:医院可以利用新生儿录像创收吗?

  

日前,国家民政局公布2021年全国结婚登记数为763.3万对,2021年结婚登记数跌破800万对,创下1986年以来新低。


与登记结婚数据相对应的新增人口同样不乐观。最新人口统计数据显示,我国连续两年净人口增长率跌破1%,2021净增人口创60年新低!


在这样的大环境背景下,持续低迷的人口出生率,妇产科首当其冲遭受波及,科室收入跌破“冰点”,或许这也正是促使一些医院开始尝试新的营生方式的原因所在。



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决,将“新生儿实时录像”这门尚无相关部门的统一监管的“生意”推进公众视野,并引发相关争议。



通过新生儿实时录像获利

与医院五五分成


随着科技发展,用视频、影像来记录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是很常见的事情,目前甚至已经有人将影像录制“伸进”医院产房。


但正如我们所熟知,产房通常是不允许非专业相关人士入内的。那么,近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新生儿实时录像”相关案件当事人是如何进行的呢?


据媒体报道,案件当事人李某华原是玉溪市红塔区顶点婴饰服务部负责人,2012年1月、2015年1月,她分两次与昆明市妇幼保健院职工技协服务部(以下简称“技协服务部”)签订《新生儿实时录像项目合作协议》。


在《合作协议》中,双方商定的项目如下:


乙方红塔区顶点婴饰服务部投资,在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产房和洗澡间安装亲子教育录像系统,拍摄内容包括断脐、称重、洗澡、游泳等过程,在保护产妇个人隐私等前提下,设计配音制作成具有观赏性、纪念性、婴幼儿教育性的VCD亲子教育纪念光盘。


作为甲方的医院技协服务部,负责录制婴儿出生后的过程。乙方顶点婴饰服务部提供项目的全部设备和耗材,负责整个系统的安装维护及软件升级;避免产妇隐私(泄露)等问题出现。


据协议,双方各分成50%并各自承担税款,乙方出具税务局正式发票,每个月的5日-10日双方结算一次。


后经调查认定甲乙双方的具体操作过程为:


甲方协调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向产妇及家属介绍完婴儿摄像服务后,按照每个产妇260元的标准,以“摄像费”的名义收取现金并出具普通收据,由产科的工作人员使用当事人乙方投资安装配置的设备,来完成新生儿断脐、称重、洗澡、游泳等过程的录制,录制好后交给李某华安排的工作人员,再制作好新生儿纪念光盘交给产妇及家属。


此后产科工作人员将收取的“摄像费”交给技协服务部,再由该服务部按58元/位的标准,用现金支付给产科工作人员作为“新生儿摄像劳务费”。

当事人李某华还以同样方式,分别于2012年1月、2013年6月,与昆明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市延安医院工会委员会作为股东出资成立)签订了《新生儿实时录像项目合作协议》。合作方式同上述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一致,但每个产妇的收费为200元。



两项“合作”持续4年被叫停


据报道,李某华与上述两家医院的合作获得不少收益。


在2012年1月至2016年4月期间,昆明市妇幼保健院技协服务部曾以“其他业务收入”的名义收取了产妇家庭摄像费约300万元,而其中的一半,也就是税后近130万元,属于李某华的分成。


2012年5月至2015年9月,昆明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他业务收入”的名义收取了摄像费61.5万元,与李某华以同样比例分成。在这两项合作的分成中,扣除合理成本支出23702元后,李某华最终实际分得1462389.35元。


不过,两家医院与李某华的合作并未一直持续,在2016年5月,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李某华立案查处。


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当事人为获取独家在昆明市妇幼保健院产科和昆明市延安医院产科为产妇新生儿提供录像及制作光盘服务的交易机会,采用将营业收入分成方式,向对交易有决定性影响的对方,签订了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新生儿实时录像项目合作协议》,且分别将该服务所获取的营业收入的50%以分成的方式付给技协服务部和昆明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且无任何账目记载,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年10月,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共计1562389.35的行政处罚,其中罚款10万元。对昆明市妇幼保健院职工技协服务部以及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作出处罚决定,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各罚款10万元。



当事人上诉

开启一场持续了4年的官司


李某华不服五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并于2016年11月向五华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017年2月,五华区政府决定维持五华区市场监管局的处罚决定。李某华在当月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2017年,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李某华诉讼请求后,她依旧不服并继续提起上诉。


2019年3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了李某华的上诉,她仍旧不服,并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终,在近期,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案件的一审、二审行政判决,撤销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李某华与技协服务部、昆明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没有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包括服务)的关系,双方系共同合作为第三方(即产妇及其家属)提供新生儿摄像服务。

其次,50%营业收入分成不属于账外暗中。是否构成账外暗中,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隐蔽性,账外暗中给予对方贿赂意味着秘密给付,而非公开给付。本案中,50%营业收入分成明确记载在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里。

李某华未给予技协服务部、昆明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回扣。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再审庭审中提出,50%分成比例过高,与技协服务部和昆明市安医心心科技有限公司的投入不成比例,与等价有偿的市场交易原则相悖,应该是给予了回扣。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合作协议中对收入分成比例的约定属于双方意思自治范畴,在案并无证据显示该分成比例在同类合作经营中显失公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称,李某华与两家医院的合作项目,在当时属于一种新兴服务项目,我国并无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医院开展此类服务项目,不能认定此种合作经营行为系法律禁止的行为,从而也难以认定该行为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生命的诞生对于产妇及其家属而言意义非凡,记录新生儿出生全过程,留下具有纪念意义的录像,可能是部分产妇及其家属的愿望。



“新生儿实时录像”在国内多地开展


据报道,“新生儿实时录像”其实已经存在多年。据李某华的代理律师杨阳介绍,其在代理李某华的案件过程中了解到,这类业务在全国不同地区均有分布。

上述案件当事人李某华的新生儿摄像业务最早从云南玉溪开始,后来发展到昆明,前后与十几家医院有过合作。上述被处罚的两家医院与李某华合作时间较长,获利较多。

五华区市场监管局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显示,该案来源系昆明市检察院移送。杨阳表示,当事人曾配合检察机关调查,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

据了解,2017年吉林省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关分局也曾处罚过类似事件,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类似的新生儿录像服务同样也在当地开展,处罚案件中,吉林省妇幼保健院允许录像人员进入医院工作区录像。


医院可以利用新生儿录像创收吗?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了解到,对于在医院开展新生儿录像服务,监管部门与司法部门所持观点尚未统一,这也很可能意味着,这一业务当前在国内并未形成统一的监管制度。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经公布最终裁定,引来不少媒体关注。“北青网”认为,仅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的确有一些疑问有待厘清,但从医学的角度来看,产科不仅不应该成为生意人竞争的场所,而且还应明确“闲人免进”,就连家属探视也要加以严格限制。一个不应存在商业行为的场所,不管竞争是否正当,都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法治日报”同样不支持医院利用新生儿录像服务创收,认为新生儿录像属于非医疗服务,医院利用新生儿录像创收,超出了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公立医院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批,即便是具有自主定价权的民营医院,也不能随意自立收费项目,随意收费。

公示收费项目、明码标价是任何医院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一些医院与商家合作的新生儿录像收费服务要么未经过审批、备案流程,要么没有在收费系统中公示相关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要么没有开具正式发票,或者兼而有之,涉嫌违规收费。

“法制日报”还表示,新生儿录像涉及公民权益保护、医疗伦理等诸多问题,不该成为医院产科的“搭售服务”,不该成为医院与商家的创收项目。同时呼吁,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应该谨慎评估新生儿录像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本着严格保护公民权益、维护医疗秩序的原则,依法清理整治新生儿录像问题,给医院和商家划出红线,给产妇和婴儿划出保护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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